名稱: 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2月23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0年8月1日(同日生效)
壹 總則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建置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訂定本作業要點;其相關作業,除本要點規定外,應依「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作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本系統之訊息傳送,係以數位簽章機制處理,由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提供認證及憑證簽發管理服務;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擔任該中心前端註冊管理窗口,受理連線單位身分審驗及憑證申請、廢止等作業。
三、 中央公債交易商及國庫券投標單位申請參加本系統時,應填具「參加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申請書」(格式一),向國庫局申請為連線單位。
貳 憑證申請及廢止
四、 連線單位依前點規定申請經國庫局函復同意,並核發識別碼、初始通行碼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憑證申請相關事宜:
(一)依照「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網頁所載步驟,製作「私密金鑰磁片」及「憑證資料磁片」。
(二)檢具公函、「憑證資料磁片」、「政府憑證管理中心公債及國庫券投標單位憑證申請書」(格式二)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或證券商許可證照影印本),以臨櫃或郵寄方式,向國庫局辦理身分及憑證資料審驗。
(三)收到政府憑證管理中心電子郵件通知時,依照該中心網頁所載步驟下載及檢驗憑證。
五、 連線單位之名稱變更、解散、密碼遺忘、或其私密金鑰有洩漏、遺失、遭篡改或冒用之虞時,應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作準則」之規定,提出廢止憑證申告,其相關作業方式如下:
(一)密碼遺忘或私密金鑰磁片遺失或毀損時,檢具公函及憑證資料磁片,以臨櫃或郵寄方式,至國庫局辦理。
(二)密碼及私密金鑰磁片均留存時,直接自行透過網路線上辦理。
六、 連線單位業務主管異動時,應將其姓名、職稱、服務單位、電話、傳真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基本資料,函報國庫局備查,其由國庫局核發之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自行移交;「政府憑證管理中心公債及國庫券投標單位憑證申請書」所列聯絡人資料有異動時,應填具「公債及國庫券投標單位憑證申請書資料異動表」(格式三),函報國庫局備查。
七、 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妥善保管憑證及私密金鑰磁片,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如因保管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八、 連線單位應於投標日前,檢驗私密金鑰及查詢憑證狀態,並檢測系統連線狀況,以確保投標之有效性。
參 投標作業
九、 公債發行時,連線單位競標投標不得超過十筆,非競標申購限一筆。
每筆之競標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一億元,非競標之最低申購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超過部分均以一千萬元為累進單位。競標最高投標總額與非競標最高申購數額分別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國庫券發行時,連線單位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投標最高額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數額;國庫券買回時,連線單位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
十、 連線單位之投標相關資料應經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整批一次傳送。
前項投標訊息經本系統回傳訊息後,即完成投標手續,連線單位不得撤回或更改;若未獲回傳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重新發送。
十一、 連線單位對於前項投標,不得以其發送人員非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出異議。
十二、 本系統之連線投標作業依財政部公告時間辦理;投標訊息之截止傳送時間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逾截止時間不予受理,並視同未參與投標。
肆 事故處理
十三、 本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由國庫局通知連線單位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方式辦理。連線單位線路中斷,應立即通知國庫局;並得視故障狀況,向國庫局申請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方式辦理。
十四、 連線單位不克於截止投標時間前將書面標單(格式四至格式七)送達時,應先將書面標單以國庫局指定專線,傳真國庫局處理,並應於開標當日補送書面標單;其內容與傳真資料不符者,以傳真之投標資料為準,並應於開標當日補送相符之書面標單。
前項傳真或補送之公債書面標單均應加蓋中央公債投標單專用印鑑卡上原留印鑑。
伍 查詢及媒體申報
十五、 中央公債交易商依規定申報相關報表時,申報資料應經其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十六、 連線單位可透過本系統查詢或列印其公債及國庫券得、落標資料與下列各項資訊:
(一)財政部公債及國庫券發行或買回公告。
(二)當期公債及國庫券開標結果。
(三)歷次各期公債及國庫券標售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