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2月23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0年8月1日(同日生效)
壹 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建置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訂定本作業要點;其相關作業,除本要點規定外,應依「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作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系統之訊息傳送,係以數位簽章機制處理,由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提供認證及憑證簽發管理服務;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擔任該中心前端註冊管理窗口,受理連線單位身分審驗及憑證申請、廢止等作業。
三、中央公債交易商及國庫券投標單位申請參加本系統時,應填具「參加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申請書」(格式一),向國庫局申請為連線單位。
貳 憑證申請及廢止
四、連線單位依前點規定申請經國庫局函復同意,並核發識別碼、初始通行碼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憑證申請相關事宜:
(一)依照「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網頁所載步驟,製作「私密金鑰磁片」及「憑證資料磁片」。
(二)檢具公函、「憑證資料磁片」、「政府憑證管理中心公債及國庫券投標單位憑證申請書」(格式二)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或證券商許可證照影印本),以臨櫃或郵寄方式,向國庫局辦理身分及憑證資料審驗。
(三)收到政府憑證管理中心電子郵件通知時,依照該中心網頁所載步驟下載及檢驗憑證。
五、連線單位之名稱變更、解散、密碼遺忘、或其私密金鑰有洩漏、遺失、遭篡改或冒用之虞時,應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作準則」之規定,提出廢止憑證申告,其相關作業方式如下:
(一)密碼遺忘或私密金鑰磁片遺失或毀損時,檢具公函及憑證資料磁片,以臨櫃或郵寄方式,至國庫局辦理。
(二)密碼及私密金鑰磁片均留存時,直接自行透過網路線上辦理。
六、連線單位業務主管異動時,應將其姓名、職稱、服務單位、電話、傳真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基本資料,函報國庫局備查,其由國庫局核發之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自行移交;「政府憑證管理中心公債及國庫券投標單位憑證申請書」所列聯絡人資料有異動時,應填具「公債及國庫券投標單位憑證申請書資料異動表」(格式三),函報國庫局備查。
七、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妥善保管憑證及私密金鑰磁片,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如因保管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八、連線單位應於投標日前,檢驗私密金鑰及查詢憑證狀態,並檢測系統連線狀況,以確保投標之有效性。
參 投標作業
十一、連線單位對於前項投標,不得以其發送人員非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出異議。
十二、本系統之連線投標作業依財政部公告時間辦理;投標訊息之截止傳送時間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逾截止時間不予受理,並視同未參與投標。
肆 事故處理
十三、本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由國庫局通知連線單位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方式辦理。連線單位線路中斷,應立即通知國庫局;並得視故障狀況,向國庫局申請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方式辦理。
伍 查詢及媒體申報
十五、中央公債交易商依規定申報相關報表時,申報資料應經其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十六、連線單位可透過本系統查詢或列印其公債及國庫券得、落標資料與下列各項資訊:
(一)財政部公債及國庫券發行或買回公告。
(二)當期公債及國庫券開標結果。
(三)歷次各期公債及國庫券標售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