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七、
代收國稅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要求其提供本行認可之足額擔保品:
(一)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主管機關所規定資本適足之等級。
(三)最近半年任一月份逾放比率有逾百分之一‧五。
(四)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等級為 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下。
(五)其他財務或業務狀況變化,致違約風險明顯增加。
前項所稱擔保品係指中央登錄公債、本行定期存單及其他經本行同意之有價證券與債權。
第一項各款所訂之財務條件,以最新公布或申報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