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相關法規:信用合作社法第九條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 ,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