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中央銀行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融資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9月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9年2月24日
(融資依據)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特別融資,訂定本要點。
(融資原因)
二、 存保公司為辦理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事項,得報請財政部轉洽本行申請特別融資。
存保公司依前項規定對要保機構提供財務協助,而向本行申請特別融資時,應儘速檢附要保機構下列文件並予綜合評估敘明提供財務協助之理由,供本行核准與否及核准是否附加條件之參考:
(1)相關流動性及資產負債之評估資料。
(2)詳細還款計畫資料。
(3)營運改善計畫等有關資料。
(融資金額)
三、 存保公司應衡酌其自有資金狀況及個案之實際資金需求,報請財政部轉洽本行核定融資金額。
(融資期限)
四、 融資期限應由存保公司依個案處理進度,報請財政部轉洽本行核定。
(融資利率)
五、 融資利率應依本行公告之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浮動計息。
(融資方式)
六、 存保公司應以政府債券、本行存單及其他經本行認可之合格擔保品為擔保,向本行申請融資。提供之擔保品不足部分,由國庫擔保;國庫擔保部分超過該公司淨值時,由財政部會同本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撥付償還)
七、 本行核准特別融資後,存保公司應與本行簽具約據,並約定其撥付,由本行逕撥入該公司設於本行業務局之帳戶或其指定之帳戶。其償還,由本行於到期日逕自該公司設於本行業務局之帳戶內扣取。
存保公司於到期日前收回前項資金時,應隨時就收回部分通知本行提前扣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