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融資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9月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9年2月24日
(融資依據)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特別融資,訂定本要點。
(融資原因)
(1)相關流動性及資產負債之評估資料。
(2)詳細還款計畫資料。
(3)營運改善計畫等有關資料。
(融資金額)
三、 存保公司應衡酌其自有資金狀況及個案之實際資金需求,報請財政部轉洽本行核定融資金額。
(融資期限)
四、 融資期限應由存保公司依個案處理進度,報請財政部轉洽本行核定。
(融資利率)
五、 融資利率應依本行公告之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浮動計息。
(融資方式)
六、 存保公司應以政府債券、本行存單及其他經本行認可之合格擔保品為擔保,向本行申請融資。提供之擔保品不足部分,由國庫擔保;國庫擔保部分超過該公司淨值時,由財政部會同本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撥付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