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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2年1月2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1日生效)

1. 最低流動準備比率及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修正後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
中央銀行100年7月19日台央業字第1000034507號函
2. 經本行暨財政部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台所發行之新台幣 債券,得作為信託資金準備、流動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 保品
中央銀行業務局87.12.31. (87)台央業字第0201435號函
3. 本行發行之儲蓄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作為流動準備、 信託資金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保品
中央銀行業務局75.01.15. (75)台央業字第056號函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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