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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公債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7年5月22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22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三章  中央公債之經售
六、中央公債之發行,原則上採標售方式,限交易商參加。但必要時,本
  行得通知交易商辦理配售。
  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等,得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投標;小額投資
  人申購公債得依財政部公告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代
  售中央公債要點辦理。
七、中央公債之標售得採複數或單一之價格標或利率標。
  複數價格或利率標分競標及非競標:
 (一)競標依投標之價格或利率,以高於財政部所訂底標價格或低於底
    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
    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個別投標價格或利率計
    算。
 (二)非競標依競標得標之加權平均價格或利率計算。申購數額超過公
    告發行數額時,按申購數額比例分配。
    前項分配金額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累進單位。
    單一價格或利率標均採競標,其競價及分配方式準用前二項規定
    辦理;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低價格或最高利率計
    算。
八、附息公債採複數利率標時,票面利率以百分之O.一二五為級距,並
  以開標後得標加權平均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定。
  附息公債採單一利率標時,票面利率以百分之O.一二五為級距,並
  以開標後得標最高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定。
九、交易商每次限遞投標單一張,其中競標投標不得超過十筆,非競標申
  購限一筆。競標投標及非競標申購限使用國庫局規定之投標單,並應
  裝入信封密封投遞。
十、投標單之填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與原函送國庫局建檔之號碼一致。
 (二)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一億元,非競標之最低申購金
    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超過部分均以五千萬元為累進單位。競標
    最高投標總額與非競標最高申購數額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十一、投標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標單視為廢標:
  (一)未使用國庫局規定之投標單填寫者。
  (二)未使用信封密封送達者。
  (三)交易商印鑑不符者。
  (四)投標單張數超過規定者。
  (五)其他不合投標規定者。
     投標單內各筆填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筆視為廢標:
  (一)投標價格或利率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二)投標或申購金額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三)競標最低投標金額或非競標最低申購金額,低於第十點第二款
     規定金額者。
  (四)其他標單記載不合規定者。
十二、投、開標時間及地點,應以財政部公債發行公告為準。
十三、開標及決標由本行會同財政部依法辦理,開標結果由本行發布。
十四、各交易商競標及非競標得標數額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限額。
十五、開標結果,若有未標售餘額,得依非競標價格或財政部公告價格辦
   理配售或另擇期再行標售。
十六、開標後次一營業日,各交易商應派員至國庫局領取得、落、廢標通
   知單。
十七、得標交易商應依規定日期辦理款券之交割。
   登錄公債之交割,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債票形式公債之交割,應開具領取債票清單及以本行業務局為付款
   人之支票或以本行業務局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到期日為公債發行
   日),或利用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將款項轉入國庫局
   在業務局帳戶,向本行領取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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