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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公債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7年5月22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22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一章  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經售及買回中央公債,訂定本要點。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中央公債之經售,採標售、配售或代售方式;
  中央公債之買回,採競價方式;標售及買回作業以電子連線方式辦理
  ,其作業程序另訂之。
二、中央公債之發行及買回名稱、種類、形式、期次、方式、日期、數額
  、利率、面額、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等事項,均依財政部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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