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公債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7年5月22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22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經售及買回中央公債,訂定本要點。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中央公債之經售,採標售、配售或代售方式; 中央公債之買回,採競價方式;標售及買回作業以電子連線方式辦理 ,其作業程序另訂之。
二、中央公債之發行及買回名稱、種類、形式、期次、方式、日期、數額 、利率、面額、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等事項,均依財政部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