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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 中央銀行辦理日間透支作業規範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7月8日


伍 罰則

(懲罰息之計算)

二十、

二十、 金融機構逾截止時點未償還之日間透支,除原設質之擔保品續供設質外,本行於次一營業日並按未清償金額之實際天數計算懲罰息如下: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一.二倍計算。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一.五倍計算。

連續二營業日發生逾規定時點未償還日間透支者,其第二營業日之懲罰息按未清償金額之實際天數計算如下,本行並得自下一營業日起,暫停對其辦理日間透支: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二.四倍計算。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三倍計算。

(懲罰息之收取及處置)

二十一、

二十一、 金融機構逾截止時點未償還之日間透支,應於次一營業日連同懲罰息一併優先償還,業務局逕自其在本行開立之「同業資金」帳戶扣取,並視受罰者之違規情節作適當處置,及作為其參與本行各項業務之重要參考準據。

(停止透支資格)

二十二、

二十二、 金融機構於最近一年內發生第二十點第二項,經本行暫停辦理日間透支情事達二次者,本行得為適當之處置,並得停止其一定期間內向本行申請辦理日間透支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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