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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辦理日間透支作業規範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7月8日

[規範基礎] [列印]

  伍、罰則
(懲罰息之計算)
二十、金融機構逾截止時點未償還之日間透支,除原設質之擔保品續供設
   質外,本行於次一營業日並按未清償金額之實際天數計算懲罰息如
   下: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
     一.二倍計算。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一.
     五倍計算。
     連續二營業日發生逾規定時點未償還日間透支者,其第二營業
     日之懲罰息按未清償金額之實際天數計算如下,本行並得自下
     一營業日起,暫停對其辦理日間透支: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
     二.四倍計算。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三倍
     計算。
[相關令函]
(懲罰息之收取及處置)
二十一、金融機構逾截止時點未償還之日間透支,應於次一營業日連同懲
    罰息一併優先償還,業務局逕自其在本行開立之「同業資金」帳
    戶扣取,並視受罰者之違規情節作適當處置,及作為其參與本行
    各項業務之重要參考準據。
(停止透支資格)
二十二、金融機構於最近一年內發生第二十點第二項,經本行暫停辦理日
    間透支情事達二次者,本行得為適當之處置,並得停止其一定期
    間內向本行申請辦理日間透支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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