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辦理日間透支作業規範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7月8日
伍、罰則
(懲罰息之計算) 二十、金融機構逾截止時點未償還之日間透支,除原設質之擔保品續供設 質外,本行於次一營業日並按未清償金額之實際天數計算懲罰息如 下: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 一.二倍計算。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一. 五倍計算。 連續二營業日發生逾規定時點未償還日間透支者,其第二營業 日之懲罰息按未清償金額之實際天數計算如下,本行並得自下 一營業日起,暫停對其辦理日間透支: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 二.四倍計算。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三倍 計算。
(懲罰息之收取及處置) 二十一、金融機構逾截止時點未償還之日間透支,應於次一營業日連同懲 罰息一併優先償還,業務局逕自其在本行開立之「同業資金」帳 戶扣取,並視受罰者之違規情節作適當處置,及作為其參與本行 各項業務之重要參考準據。
(停止透支資格) 二十二、金融機構於最近一年內發生第二十點第二項,經本行暫停辦理日 間透支情事達二次者,本行得為適當之處置,並得停止其一定期 間內向本行申請辦理日間透支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