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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 中央銀行辦理日間透支作業規範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7月8日


參 擔保品

(擔保方式及合格擔保品)

七、

七、 金融機構向本行申請日間透支,應提供合格擔保品,以十足擔保設質為之。

前項所稱合格擔保品,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第一類擔保品:本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行定期存單、登錄中央政府公債、登錄國庫券及其他經本行同意之無實體證券。

(二)第二類擔保品:實體中央政府公債、實體國庫券及其他經本行同意之實體證券。

(三)第三類擔保品:動用當時銀行業存款︱準備金乙戶扣除其他融通設質後餘額之一定成數,該成數由本行視金融情勢調整之。

(計價)

八、

八、 日間透支之合格擔保品計價方式如下:

(一)以面額訂價發行之中央政府公債、國庫券、本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行定期存單及其他證券,按面額計算。

(二)以貼現方式發行之中央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其他證券,按發行價格計算。

(擔保品之設質)

九、

九、 金融機構發送「提供設質」指令,通知本行將第一、二類擔保品撥轉入擔保品帳戶,即完成設質予本行之效力。但提供登錄中央政府公債、登錄國庫券作為日間透支之擔保品時,應填寫「中央登錄債券設定質權登記申請書」(於備註欄加「日間透支」字樣)持向清算銀行申請,由清算銀行據以發送訊息至本行處理後,自動設質。

(備文申請及線上確認)

十、

十、 金融機構提供第二類擔保品充當日間透支擔保品時,須將送存之擔保品明細資料於線上先行登錄,並備文向業務局申請送存該實體證券,業務局確認無誤後,該連線機構始可發送設質訊息。

(設質順序)

十一、

十一、 金融機構傳輸第一、二類擔保品提供設質予本行,如仍不敷日間透支金額,由本行在第三類擔保品限額內撥轉入擔保品帳戶設質,擔保日間透支額度部分。

(申請塗銷設質)

十二、

十二、 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品,除其擔保日間透支額度已動用且未清償者外,金融機構得申請本行塗銷設質。但以登錄中央政府公債、登錄國庫券設質部分,經本行檢核無誤後,自線上通知清算銀行(免填寫「設定質權登記塗銷申請書」),由清算銀行據以辦理塗銷事宜。

(塗銷設質之執行及循環提供設質)

十三、

十三、 金融機構應先就第三類擔保品所擔保之日間透支額度部分加以清償後,再清償第一、二類擔保品所擔保之日間透支額度部分。

第三類擔保品之塗銷設質,由本行自動執行;第一、二類擔保品之塗銷設質,須由金融機構發送「申請塗銷設質」指令。未獲申請塗銷設質部分,續由本行設質擔保其日間透支額度。

前項第二類擔保品部分,於塗銷設質後,須備文向業務局申請,方得提領。

擔保品已塗銷設質者,仍得循環提供設質。

(處分擔保品)

十四、

十四、 金融機構逾本行截止時點仍未悉數償還日間透支金額,本行必要時得就其提供設質擔保品之一部或全部逕為處分,優先受償日間透支額度。處分項目依序為本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本行定期存單、登錄國庫券、登錄中央政府公債、實體國庫券、實體中央政府公債、其他證券、準備金乙戶。

前項受償如有不足,金融機構仍應負清償義務;如有剩餘,由本行返還。本行得適時核減或終止其日間透支額度。

(非連線機構之臨櫃辦理)

十五、

十五、 未與本行同資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應事先填送「金融機構申請日間透支聯絡人員表」,並派員持「日間透支額度暨質權設定申請書」、「日間透支質權塗銷申請書」向業務局洽辦設質及塗銷事宜。

(查詢及印表)

十六、

十六、 金融機構得隨時自線上查詢擔保品提供設質、已動用及尚可動用透支金額,並列印相關報表,作為帳務處理之依據,本行不另掣發收據。如有疑義,得查詢擔保品交易明細檔驗對之;若發現錯誤,應立即通知業務局經辦人員處理。

(線上監控)

十七、

十七、 本行得監控全體及個別金融機構發生日間透支之擔保品設質、塗銷及發生時點、金額等,俾掌控其資金部位及財務狀況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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