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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辦理日間透支作業規範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7月8日

[規範基礎] [列印]

  參、擔保品
(擔保方式及合格擔保品)
七、金融機構向本行申請日間透支,應提供合格擔保品,以十足擔保設質
  為之。
  前項所稱合格擔保品,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第一類擔保品:本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行定期存單、登錄中央
    政府公債、登錄國庫券及其他經本行同意之無實體證券。
 (二)第二類擔保品:實體中央政府公債、實體國庫券及其他經本行同
    意之實體證券。
 (三)第三類擔保品:動用當時銀行業存款︱準備金乙戶扣除其他融通
    設質後餘額之一定成數,該成數由本行視金融情勢調整之。
(計價)
八、日間透支之合格擔保品計價方式如下:
 (一)以面額訂價發行之中央政府公債、國庫券、本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本行定期存單及其他證券,按面額計算。
 (二)以貼現方式發行之中央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其他證券,按發行價
    格計算。
(擔保品之設質)
九、金融機構發送「提供設質」指令,通知本行將第一、二類擔保品撥轉
  入擔保品帳戶,即完成設質予本行之效力。但提供登錄中央政府公債
  、登錄國庫券作為日間透支之擔保品時,應填寫「中央登錄債券設定
  質權登記申請書」(於備註欄加「日間透支」字樣)持向清算銀行申
  請,由清算銀行據以發送訊息至本行處理後,自動設質。
(備文申請及線上確認)
十、金融機構提供第二類擔保品充當日間透支擔保品時,須將送存之擔保
  品明細資料於線上先行登錄,並備文向業務局申請送存該實體證券,
  業務局確認無誤後,該連線機構始可發送設質訊息。
(設質順序)
十一、金融機構傳輸第一、二類擔保品提供設質予本行,如仍不敷日間透
   支金額,由本行在第三類擔保品限額內撥轉入擔保品帳戶設質,擔
   保日間透支額度部分。
(申請塗銷設質)
十二、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品,除其擔保日間透支額度已動用且未清償者外
   ,金融機構得申請本行塗銷設質。但以登錄中央政府公債、登錄國
   庫券設質部分,經本行檢核無誤後,自線上通知清算銀行(免填寫
   「設定質權登記塗銷申請書」),由清算銀行據以辦理塗銷事宜。
(塗銷設質之執行及循環提供設質)
十三、金融機構應先就第三類擔保品所擔保之日間透支額度部分加以清償
   後,再清償第一、二類擔保品所擔保之日間透支額度部分。
   第三類擔保品之塗銷設質,由本行自動執行;第一、二類擔保品之
   塗銷設質,須由金融機構發送「申請塗銷設質」指令。未獲申請塗
   銷設質部分,續由本行設質擔保其日間透支額度。
   前項第二類擔保品部分,於塗銷設質後,須備文向業務局申請,方
   得提領。
   擔保品已塗銷設質者,仍得循環提供設質。
(處分擔保品)
十四、金融機構逾本行截止時點仍未悉數償還日間透支金額,本行必要時
   得就其提供設質擔保品之一部或全部逕為處分,優先受償日間透支
   額度。處分項目依序為本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本行定期存單、登錄
   國庫券、登錄中央政府公債、實體國庫券、實體中央政府公債、其
   他證券、準備金乙戶。
   前項受償如有不足,金融機構仍應負清償義務;如有剩餘,由本行
   返還。本行得適時核減或終止其日間透支額度。
(非連線機構之臨櫃辦理)
十五、未與本行同資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應事先填送「金融機構申請日間
   透支聯絡人員表」,並派員持「日間透支額度暨質權設定申請書」
   、「日間透支質權塗銷申請書」向業務局洽辦設質及塗銷事宜。
(查詢及印表)
十六、金融機構得隨時自線上查詢擔保品提供設質、已動用及尚可動用透
   支金額,並列印相關報表,作為帳務處理之依據,本行不另掣發收
   據。如有疑義,得查詢擔保品交易明細檔驗對之;若發現錯誤,應
   立即通知業務局經辦人員處理。
(線上監控)
十七、本行得監控全體及個別金融機構發生日間透支之擔保品設質、塗銷
   及發生時點、金額等,俾掌控其資金部位及財務狀況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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