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辦理日間透支作業規範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7月8日
貳、作業及帳務處理
(開戶) 三、金融機構經與本行簽訂日間透支契約,並由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 務局)開立「擔保透支」帳戶者,得向本行申請日間透支。 前項申請,本行得參考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第十九點之 規定,予以准駁。
(日間透支之辦理) 四、金融機構利用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 清算業務,於其在本行開立之「同業資金」帳戶之帳面餘額發生不足 支付時,本行得於核給之日間透支額度內,墊付日間透支之金額。
(日間透支額度) 五、本行依金融機構提供設質擔保品之總額,核給日間透支額度。必要時 ,本行得參酌銀行經營績效、信用評等、配合貨幣政策、及存款及其 他各種負債準備金等情形,另定其額度。 金融機構提供之擔保品如遇市場價格大幅滑落,顯有不足抵付日間透 支之虞時,本行得適時核減其日間透支額度。
(終止透支) 六、金融機構於每日日間透支終止時點未償還其日間透支金額者,由本行 自線上發出透支未還金額等通知訊息。 倘逾日間透支償還截止時點仍未悉數償還,本行得就未償還部分加計 懲罰息,並於次一營業日就其在本行開立之「同業資金」帳戶內餘額 優先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