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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第三條
本公債之經理,依法以中央銀行為經理行,凡受中央銀行委託參與公債標
售、配售或代售者,為中央公債交易商  (以下簡稱交易商)  。
交易商受託辦理公債還本付息業務者為承轉行,其所屬各分支機構經辦本
項業務者為經辦行。
凡受中央銀行委託辦理登記形式公債之登記及款項交割作業者為清算銀行
。
[授權規定]
第八條
財政部應於每期公債發行前,洽會中央銀行,並將發行種類、形式、期次
、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等事項公告之。
採標售方式發行時,應增加公告投標人之標格、投標之方式、地點、起訖
時間、開標地點、時日及其他有關事項。
[授權規定]
第九條
本公債之標售作業及投標人資格等事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
[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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