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
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未在臺北市、新北市設立總機構或分 支機構之地區性商業銀行準備金之收存、調整、查核、提存不足追收利息 及其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