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108年10月1日生效)
(本系統作業應遵循之法規) 二、本系統相關作業,除本要點規定外,應依「電子簽章法」、「中央銀 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 、相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系統訊息之傳送機制) 三、本系統之訊息傳送,以數位簽章機制處理,由相關憑證管理中心提供 認證及憑證簽發管理服務,辦理連線單位之憑證申請、廢止等作業。
(申請參加、退出連線單位) 四、金融機構申請參加、退出本系統連線單位,應備函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本行業務局申請。
(連線單位安全控管) 八、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包括電子憑證、識別碼與通行 碼之管理及獨立安全作業環境之建置等,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如因保 管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公開市場操作訊息傳送效力) 十、連線單位對前點第一項之各項交易相關事宜,不得以其系統未獨立、 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 出異議。
(書面辦理方式) 十二、連線單位依據前點規定辦理相關書面作業,應先將書面文件以傳真 或電子郵件傳送本行業務局辦理,並於指定時間內完成補送書面文 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