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註:本貸款申貸期限已截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9年8月14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七、經理行庫:為統籌辦理各承辦金融機構利息補貼金額之核算,並辦理 電腦勾稽、作業規章訂定及表格設計等事宜,得選定經理行庫辦理之 。經理行庫為辦理上述事宜應與各承辦金融機構訂定相關請撥核轉契 約。
十一、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應確實依照授信相關規範辦理,不得以 批發方式貸予建商或保留額度予建商或房屋仲介業者;如有違反者 ,原由政府補貼之利息,改由該承辦金融機構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