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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居民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規範基礎] [列印]
一、補助之範圍
 (一)原貸款餘額在二百萬元以下部分,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年率五.三五%)減三個百分點計算之利息
    補助之;逾二百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部分,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補助之。
 (二)補助期限為原貸款之剩餘年限加五年。但最長以二十年為限。
    災民已依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辦理緊急融資貸款並完成抵
    押權設定登記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相關令函] [授權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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