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存款之利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11年6月23日台央業字第1110023526號函
主旨:金融機構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存款之利率,自111年6月24日 起調整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源自活期性存款部分之利率,調整為年息0.271%;源自定期 性存款部分之利率,調整為年息0.955%。 二、另源自外資之新臺幣活期存款,仍依本行99年12月30日台央 業字第0990062027號函規定,不給付利息。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 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 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本 行外匯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 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