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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修正「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10年6月3日台央業字第1100022515號函

主旨:檢送修正後「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
   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並自110年6月4日生效,
   請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鑒於近期國內疫情升溫,本行修正旨揭作業規定第2點第1款、第3款
   及第4款:
   (一)專案融通額度由3千億元提高至4千億元。
   (二)延長中小企業申貸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調整銀行融通期限:
     1.銀行自110年 7月5日(含)以後,向本行申請核撥之案件,其融
      通期限得至111年6月30日。同時,銀行新承作之中小企業專案
      貸款案件,其適用本行優惠利率期限亦得至融通期限日。
     2.109年 8月10日至110年1月4日向本行申請核撥之案件,其融通
      期限得自110年 6月30日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該申請核撥期
      間內,銀行承作之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案件,其適用本行優惠利
      率期限亦得至110年12月31日。
 二、至於前已申請本專案貸款之借款人,得依原貸款方案之額度上限再申
   請貸款額度(詳本次增修版問答「貳、中小企業篇、Q15」)。
 三、隨函檢附旨揭作業規定1份,相關問答增修版,本行另公布於網站,
   並隨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