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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並修正其名稱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9年12月7日台央業字第1090046443號函

主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業經本行
   於109年12月7日以台央業字第109004643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
   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下稱
   本規定),請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檢附本規定1份。另依本規定第10點訂定之「不動產抵押貸款統計
   表」及本規定相關問與答,將公布於本行網站並隨時更新。
 二、各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已明定授信內規,並與借款人訂定
   授信契約,其貸款條件較本規定嚴格者(例如辦理購地貸款案件,
   約定逾期未動工興建者,應加碼計息及收回貸款),應從其約定。
 三、有關金融機構按月報送之「金融機構承作高價住宅貸款統計表」,
   自本規定生效日(109年12月8日)停止報送。
 四、本行業務局108年11月12日台央業字第1080042929號函,自本規定
   生效日(109年12月8日)停止適用。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轉發)、農會信用部(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漁會信用部(請全
   國農業金庫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
   保險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本行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