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訂修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16點第2項及第17點第2項規定之相關報表及其他說明
發文字號:中 央 銀 行107年1月4日台央外柒字第1070002656號函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 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段 2號 電話:(02) 2357-1217 傳真:(02) 2357-126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年 1月 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700026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業經本行於 107年 1月 4日以台 央外柒字第107000000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7年 1月 6日生效, 檢附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 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16點第 2項訂定「數位外匯 存款帳戶月報表」如附件 1,指定銀行開辦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外 匯存款帳戶後,應依本作業規範規定報送月報表。 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16點第 2項之「外匯部位日報 表」、「出口及匯入匯款交易日報」、「進口及匯出匯款交易日報 」、「遠期外匯日報表」、「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日報表」 、「國外負債餘額日報」及「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日 報表」修正如附件 2至 8;第17點第 2項之「指定銀行承作短期及 中長期外幣貸款資料填報說明」、「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 、「各項外匯業務應掣發單證之內容說明及參考格式」及「委外加 工及商仲貿易業務掣發單證及資料填報說明」修正如附件 9至12; 本行 104年 1月 8日台央外柒字第1040002998號函檢送之前述報表 及說明停止適用。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外匯業務指定分行)、外商及陸 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 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 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 、外匯稽核科、外匯資料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