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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相關表單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6年12月21日台央業字第1060050889號函

主旨:「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業經本行於106年12月21日以台央業
   字第106005009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
   規定1份,請查照。
說明:併附修正規定第7點、第10點有關之「流動準備比率未達最低標準」
   通報單、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及「未來零至30天期距缺口
   比率未達最低標準」通報單表格。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漁會信用部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
   社聯合社、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會計處、
   本行法務室、本行業務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