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要旨:最低流動準備比率及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修正後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0年7月19日台央業字第1000034507號函

主旨:「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及「金融機構流
   動性查核要點」,業經本行於 100年 7月19日以台央業字第100003
   3927號公告及100年7月19日以台央業字第1000033931號令修正發布
   ,並均自 100年10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規定修正後,請配合辦理如下:
  (一)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自 100年10月份
     資料由7%提高至 10%,並由「按月」改為「按日」計提。
  (二)配合修正流動準備採按日計提之方式,於流動準備按日計提不
     足時,應立即依規定格式通報。
  (三)信用合作社請依規定按月申報「新臺幣資金到期日期限結構分
     析表」,有關未來0-30天新臺幣資金流量期距負缺口之控管參
     考值,本行將視填報狀況,另行訂定。
 二、檢附旨揭修正規定、附表格式與「流動準備比率低於 10%通報單」
   如附件。
正本:本國銀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基層金融機構(請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轉發受託代查核之機構)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
   查處、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