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之配合辦理事宜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99.12.30台央業字第0990062027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本行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主旨:自中華民國 100年 1月 1日起,本行公告訂定之「新臺幣活期存款 特別準備金規定」,其準備金之申報及調整作業事宜請配合辦理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行99年12月30日台央業字第0990062020號公告,諒達。 二、前揭公告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係指依據「華僑 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 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規定, 來臺投資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大 陸地區投資人。 三、原按一般存款準備金比率填報之準備金調整表,內容維持不變;玆 為因應前揭公告施行後,外資活期存款須增提準備金之需要,請自 100 年 2月起(填報 100年 1月份資料),增填下列報表: (一)依附表一格式填報外資新臺幣活期存款準備金調整表。 (二)依附表二格式填報應提準備額及準備金乙戶計算表。 四、金融機構申報調整 100年 1月份準備金之日(提存期結束後6 個營 業日內)起,源自外資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金額全部不給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