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銀行業受理金融機構等業者辦理以新臺幣結購外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配合辦理事項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6.8.24.台央外伍字第0960037581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 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賦稅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 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上各公會請轉知 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 室、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局資料科、本局匯 款科(均含附件) 主旨:為配合財政部辦理稅捐稽徵業務需要,自97年 1月 2日起,銀行業 受理金融機構等業者辦理以新臺幣結購外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 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 5條第 2款、「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及財政部 96年 6月20日台財稅字第 09604461900號 函辦理。 二、銀行業受理國人經由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等六種 管道(如附件一)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銀行業應另確認該等 業者檢附以媒體製作之「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結匯明細資料檔」(如 附件二)無誤後始得辦理。銀行業應彙整該等業者所提供之媒體資 料,由總行於每月10日前送本局,俾彙送財政部參考。有關媒體資 料內容、提供方式、提供時程及其他相關問題等作業細節,請依「 提供財政部國人新臺幣結匯匯出資金投資國外資料應配合辦理事項 」(如附件三)辦理。 三、銀行業對於相關業者提供之媒體資料,應確實依「銀行業辦理外匯 業務管理辦法」第 5條規定,保守秘密,不得洩露。 四、銀行業應輔導相關業者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之外匯支出或交易 性質項下之「其他匯出款項」欄內,具體詳填其結匯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