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有關指定銀行得受理國內廠商申請開發以國內其他廠商為受益人,且貨物自大陸地區運至第三地區之國內外幣信用狀之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0.9.10.台央外柒字第040046545號
正本:華僑商業銀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 行在台分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本局匯款科、本局稽 核科、本局資料科 主旨:指定銀行得受理國內廠商申請開發以國內其他廠商為受益人,且貨 物自大陸地區運至第三地區之國內外幣信用狀,惟其掣發進口結匯 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時,應註明受款地區國別為「本國」,請 查照。 說明:復 貴行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0)僑銀總國外字第一一四四號函 及九十年九月三日(九0)僑銀總國外字第一四五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