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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簡化證券商向本行申請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及增加指定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許可程序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3.4.1.台央外柒字第0930019434號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局匯款科
主旨:為簡化證券商向本行申請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及增加指
   定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許可程序,自即日起依說明一、二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證券商於首次開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前應由總公司備函檢
   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許可函影本(二)公司營業執照影本及公司章程(三)董事會決議
   錄(四)營業計畫書(內容至少包括營業項目、經營原則、內部組
   織分工、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內部控制制度、
   風險管理、場地設備概況、未來財務預測)
  (五)代理人委任書。
 二、證券商於經本行許可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後,其總公司
   增加指定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分公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
   務及分公司增加指定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時,均無須另案向本行申請
   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