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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境外基金相關外匯業務許可 之行政手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8月16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7669號

正本: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境外基金相關外匯業務許可之行政手續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旨述業務,應於開辦前,檢具下列書件,向
   本行申請相關外匯業務許可: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得辦理境外基金款項收付業務
     文件影本。
  (二)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含辦理事項、作業流程說明)
  (三)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