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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函釋有關「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之疑義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2.7.8.台央外伍字第0920040721號函

正本:第一商業銀行
副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財政部金融局、中央
   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本局
   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局資料科
主旨:貴行函請釋示「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九二)一總國劃字第0五九七二號
   函。
 二、銀行業受理個人辦理出、進口貨款結匯,結匯金額倘超過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於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所訂非以輸出(入)為常業之
   法人、團體或個人之免證輸出(入)額度(目前為二萬美元),仍
   得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於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後
   ,逕行辦理結匯;但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者,應依申報
   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經銀行業確認相關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結匯。
 三、銀行業受理境內甲公司(買方)向境內乙公司(賣方)購買貨物,
   買方將貨款結匯匯至賣方於國內指定銀行之存款帳戶,賣方再將貨
   款結售,其申報書之相關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欄,應依下列填報辦
   理結匯:
  (一)貨物自賣方之境外子公司通關進口交付買方:1、買方:填報
     為第一項「進口貨品價款」,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逕行辦理結匯,無須查詢結匯額度;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
     萬美元以上者,應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經銀行業確認相符後,始得辦理結匯,銀行業應將文件留存
     備查,無須報送本局。
     2.賣方:填報為第三項「其他匯入款項」,並註明「於境內出
      售境外貨品之收入」,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相符後,始得辦理結匯,無須查詢額
      度,銀行業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檢送本局;惟每筆結匯金額未
      達一百萬美元且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申報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三款,逕行辦理結匯,但須查詢結匯額度。
  (二)貨物由賣方通關出口交付買方之境外子公司:1、買方:填報
     為第三項「其他匯出款項」,並註明「於境內買入境內貨品運
     交境外之支出」,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經銀行業確認相符後,始得辦理結匯,無須查詢結匯額度,
     銀行業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檢送本局;惟每筆結匯金額未達一百
     萬美元且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三款,逕行辦理結匯,但須查詢結匯額度。
     2.賣方:填報為第一項「出口貨品收入」,依申報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逕行辦理結匯,無須查詢結匯額度;惟每筆
      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應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一款
      ,經銀行業確認相關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結匯,銀行
      業應將文件留存備查,無須報送本局。
  (三)貨物由賣方境外之子公司交付買方之境外子公司:1、買方:
     填報為第三項「其他匯出款項」,並註明「於境內買入境外貨
     品運交境外之支出」;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相符後,始得辦理結匯,無須查詢結匯額
     度,銀行業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檢送本局;惟每筆結匯金額未達
     一百萬美元且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三款,逕行辦理結匯,但須查詢結匯額度。
     2.賣方:填報為第三項「其他匯入款項」,並註明「於境內出
      售境外貨品運交境外之收入」,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五款,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相符後,始得辦理結匯,無
      須查詢結匯額度,銀行業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檢送本局;惟每
      筆結匯金額未達一百萬美元且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
      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逕行辦理結匯,但須查詢結
      匯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