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要旨:修訂本局91年2月25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10015116號函所 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表 報格式。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4.5.11台央外拾壹字第0940021461號函

主旨:茲修訂本局91年 2月25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10015116號函所定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表報格式如說明四,
   請自本(94)年 7月起(填報94年 6月資料)依規定填報本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
 三、四項之規定辦理。
 二、各OBU,不論已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
   法」申請許可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均應將每月辦理之兩岸金融
   業務往來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以媒體(磁片)方式申報
   ;未辦理兩岸金融往來業務,並已於「聲明書」中敘明者,得免辦
   媒體申報。
 三、各OBU每月應填報之「聲明書」,仍應以書面方式按期報送本局
   。
 四、本次所修訂之報表格式計四種(附件 1至 4):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海外分支機構業務往
     來月報表。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業務往來
     月報表。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
     外分支機構、個人業務往來月報表。
 五、隨文檢附上述新修訂之四種報表連同下列三類附件:
  (一)格式維持不變之報表二種(附件 5及附件 6):1、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匯出、入款統計表。
     2.聲明書。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資料媒體申報作業
     說明」乙份(附件 7)及相關檔案說明書三份(附件 8之 1、
     2 、 3)。
  (三)本國OBU代碼表及外商OBU代碼表共二紙(附件 9之 1、
     2 )。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
   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