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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繳存賠償準備金作業規定及表格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0.02.19. (90)台央業字第020016931號函

正本:各銀行
副本:本行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會計處、法務室
主旨:檢送有關繳存「賠償準備金」作業之報表格式及填表釋例各乙份如
   附文。業依信託業法第五十九條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之銀行,應於三
   月六日前填列相關附表送本局並繳存賠償準備金,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暨財政部九十年二月六日台財融(四)第
   九0七二七三一五號公告規定辦理。
   二。辦理繳存賠償準備金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為限,前項準備金異動
   時,請備文。
 三、附件:
  (一)存入賠償準備金政府債券明細表
  (二)提領賠償準備金政府債券本金明細表
  (三)提領賠償準備金政府債券息票明細表
  (四)繳存賠償準備金政府債券明細彙總表
  (五)兼營信託業之銀行繳存「賠償準備金」與提回「信託資金準備
     」填表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