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本行發行之儲蓄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作為流動準備、 信託資金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保品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75.01.15. (75)台央業字第056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中小企銀、信託公司、外商銀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司、本行金檢處 主旨:茲增列本行儲蓄券及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符合銀行流動準備之資產, 信託公司信託資金準備,及銀行業向本行申請短期融通之擔保品, 並自即日起實施。 請 查照。(中央銀行業務局75.01.15. (七五)台央業字第0五 六號函)
要旨:本行發行之儲蓄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作為流動準備、 信託資金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保品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75.01.15. (75)台央業字第056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中小企銀、信託公司、外商銀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司、本行金檢處 主旨:茲增列本行儲蓄券及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符合銀行流動準備之資產, 信託公司信託資金準備,及銀行業向本行申請短期融通之擔保品, 並自即日起實施。 請 查照。(中央銀行業務局75.01.15. (七五)台央業字第0五 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