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前已轉存合庫之未到期存款可 否充當流動準備之釋疑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6.09.20. (86)台央業字第0201178號函
正本:陽信商業銀行 副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本行金融業務檢查 主旨:關於 貴行函請將變更組織前已轉存台灣省合作金庫之未到期存款 准予充當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八十六年九月九日陽信銀字第00七五號函。 二、信用合作社依法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日起,其轉存款於到期時領 回或續存,均應由其自行提存準備金,而未到期轉存款如屬免提準 備金部分,則仍由台灣省合作金庫提存準備金。另變更組織前轉存 台灣省合作金庫之一年期以下轉存款,尚未到期部分得充當流動準 備;惟到期續存部分,則不得充當流動準備。 中央銀行業務局86.4.9. (八六)台央業字第0二00四三九號函 正本:誠泰商業銀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關於貴行函請將改制前轉存台灣省合作金庫之一年期以下轉存款未 到期部分充當為流動準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行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誠泰銀(業)字第二六九號函。 二、貴行所請改制前轉存台灣省合作金庫之一年期以下轉存款,尚未到 期部分得充當流動準備乙案,本行同意;惟到期續存部分,則不得 充當流動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