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指指定銀行 應確認證明文件之匯款額度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6.06.11.(86)臺央外伍字第0401441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 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 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郵政儲金匯業局 主旨:訂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指應於指定 銀行確認與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結匯之匯款金額如說明二,並 自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辦理。 二、每筆申報之外匯收支或交易,達下列金額者,應於指定銀行確認申 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相符後, 始得辦理結匯: (一)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二)個人、團體:五十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