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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指指定銀行 應確認證明文件之匯款額度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6.06.11.(86)臺央外伍字第0401441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
   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
   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郵政儲金匯業局
主旨:訂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指應於指定
   銀行確認與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結匯之匯款金額如說明二,並
   自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辦理。
 二、每筆申報之外匯收支或交易,達下列金額者,應於指定銀行確認申
   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相符後,
   始得辦理結匯:
  (一)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二)個人、團體:五十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