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要旨: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外匯指定銀行新增外匯存款應按 準備率5%提存準備金之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9.12.08.(89)臺央外肆字第040050399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臺北分行
副本:業務局、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業務科、本局會計科
主旨:自本(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  貴行收受新增之外匯存款,請
   依本函規定,按新公布之準備率五%提存準備金,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
   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
   日(八九)台央業字第0二00四九九七八號函辦理。
 二、外匯存款提存準備金相關規定如下:
  (一)應提存準備金之範圍:外匯定期存款為自即日起新存入之存款
     (包括存款到期續存者);外匯活期存款為每日外匯活期存款
     總餘額扣除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該存款餘額後之增額。
  (二)提存幣別:以外幣(美元或原幣)提存。以美元提存者,美元
     以外其他幣別之外匯存款,依照計算期當月月底結帳匯率折算
     為美元後計算其法定準備額。
  (三)其他如準備金之計算、提存期間,應提、實際準備金計算方式
     ,準備不足申請抵充,準備不足未經抵充應予追收利息,調整
     表送達收管單位查核期限以及準備金核算調整機構等節,悉依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
  (四)指定銀行實際繳存之外匯存款準備金,得隨時存取,但不予計
     息。
 三、準備金繳存之作業方式:
  (一)準備金收付指令均以SWIFT 拍發,因此目前未與本行辦妥換押
     手續者,應即著手辦理。
  (二)以美元提存準備金者,應將外匯存款準備金存入中國國際商業
     銀行紐約分行(BIC:ICBCUS33)中央銀行存款帳戶(A/C No. 
     20103-2013015 )  。
     撥入時,應於生效日( VALUE  DATE)  前一天下午五時前以
     SWIFT  MT210通知本行收款。提領時,亦應於生效日(VALUE 
      DATE )  前一天下午五時前以SWIFT  MT200(或 MT202)  
     通知本行付款。以美元以外其他幣別撥入或提領時,應於生效
     日( VALUE  DATE)前二天下午五時前以 SWIFT通知本行收付
     款。至於美元以外其他幣別存入本行之 A/C No.,有需要者,
     請與本行外匯局聯繫(交易科:二三五七一一五一、二三五七
     一一五二,業務科:二三五七一二二四,會計科:二三五七一
     一二五)。
  (三)為便於管理及對帳,本行收存之準備金均依銀行別(同業務局
     銀行業存款準備金帳號)及幣別分別立戶,不另辦理開戶手續
     。
 四、檢附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之「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
   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供參。
   另附外匯存款準備金調整表、外匯存款法定準備額提存不足抵充申
   請表格式計三份,請依相關規定填列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