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合理經營業務】客票融資備償餘額應以存款科目處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74.10.28. (74)臺央檢字第(參)1937號函
正本: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副本: 主旨:承詢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客票質押借款,有關「備償餘額」應否 視為存款等乙節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覆 貴所74.09.10. (74)綜字第一五五號函。 二、依照銀行業務處理慣例:經常性交易事項,應以經常性業務之會計 科目處理。借款人所提供做為借款副擔保之託收票據,其票據有關 之撥存與撥付,係屬銀行經常性交易事項,應以存款業務之會計科 目處理。至於應歸何種存款類別,宜視業務需要,由銀行與存款人 以契約定之,并應依其所屬存款種類計提法定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