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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要旨: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所稱「同業存款」之定義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0.12.31. (80)台央業字第1417號函

主  旨:

茲將本行「銀行存款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二條所稱「同業存款」定義陳述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財政部金融局八十年九月十日台融局(五)第八0一六九一八九七號函辦理;並兼復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八十年十月四日函。

二、本行「銀行存款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二條所稱「同業存款」係指收受存款機構,包括本國一般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郵政儲金匯業局(不含壽險部門)等相互間所開設之存款帳戶。

三、其他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因非收受存款機構,其設於收受存款機構之存款,自不應列為「同業存款」,而應列為一般存款科目(支票、活期、定期及儲蓄等存款)。

(註:「銀行存款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二條業經修正為「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三條)

正  本:

各行局庫、財政部金融局

副  本:

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