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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經本行暨財政部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台所發行之新台幣 債券,得作為信託資金準備、流動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 保品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7.12.31. (87)台央業字第0201435號函

主  旨:

凡經本行暨財政部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台所發行之新台幣債券,本行同意均得充當銀行法規定之流動準備及信託資金準備,並得作為銀行向本行申請融通之擔保品,請 查照。

說  明:

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七)華證(券)字第0二六七五號函。

正  本: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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