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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要旨: 修訂「信用合作社參與同業拆款市場之標準」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4.08.23. (84)台央業字第1021號函

主  旨:

為因應金融需要,修訂「信用合作社參與同業拆款市場之標準」說明,請 查照轉知並辦理。

說  明:

一、關於信用合作社參與同業拆款市場之標準,本行於上(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以(八三)台央業字第九0六號函請 貴中心查照辦理在案。

二、為因應金融需要,有關該項標準中之社員權益及存款總額分別修訂如次:社員權益自二十億元以上降為十五億元以上。存款總額自四百億元以上降為三百億元以上。

三、合乎規定標準但業務經營有重大缺失者,不准參與拆款市場。查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合乎上述規定,准其參與拆款市場。

四、台北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八十三年底逾期放款比率不符規定標準,應限於三個月內改善,逾期停止其參與拆款交易。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融業拆款中心

副  本:

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