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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指定銀行辦理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小額結購旅行支出及 結售在臺生活等剩餘款結匯案件查驗手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7.03.18.(87)臺央外伍字第0400435號函

停止適用日期:

092.05.07

主  旨:

自即日起,凡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結購旅行支出及結售在台生活費、贈與款與旅行支出剩餘款,其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之案件,指定銀行得於查驗結匯人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後,逕行辦理結匯,請 查照。

說  明:

一、指定銀行辦理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結購旅行支出,應查驗結匯人身分證及機票或簽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局八十五年十月三日(85)臺央外伍字第二一八六號函關於指定銀行得辦理未滿二十歲自然人結售金額未逾三千美元之在臺生活費、贈與款與旅行支出剩餘款之規定同時廢止。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郵政儲金匯業局、外商指定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本項業務之分行)

副  本:

財政部金融局、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交易科、稽核科、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