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本行重貼現率、其他融通利率、以及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比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0.10.29. (90)台央業字第020058566號函
主 旨:
自本(九十)年十一月起調整金融機構準備金乙戶金額之成數,由原規定之六成調降為五成五,請查照辦理。
說 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二、金融機構應於十一月調整期內(十一月五日至十二日止)辦理準備金乙戶之調整,準備金乙戶之金額係按十月份法定準備金之五成五計算。
正 本:
各行、局、信用合作社(由相關輔導銀行代轉)、農、漁會信用部(由相關輔導銀行代轉)
副 本:
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