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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要旨: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指指定銀行 應確認證明文件之匯款額度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6.06.11.(86)臺央外伍字第0401441號函

停止適用日期:

092.05.07

主  旨:

訂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指應於指定銀行確認與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結匯之匯款金額如說明二,並自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施行,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辦理。

二、每筆申報之外匯收支或交易,達下列金額者,應於指定銀行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結匯:

(一)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二)個人、團體:五十萬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幣。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

副  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郵政儲金匯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