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修正「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10年12月16日台央業字第1100048806號函
主 旨:
檢送修正後「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下稱本規定),並自110年12月16日生效,請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 明:
一、為持續協助減輕企業資金成本負擔,旨揭作業規定第2點第4款,自109年4月1日至110年7月4日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限由110年12月31日修正展延至111年6月30日。
二、承上,銀行於該期間承作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案件,其適用本行優惠利率期限亦得至111年6月30日。
三、本規定相關問答修訂版,本行同步公布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