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修正「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9年7月23日台央業字第1090028126號函
主 旨:
檢送修正後「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並自109年7月24日生效,請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 明:
一、為加速協助中小企業強化營運動能,調整旨揭作業規定第3點第2款之貸款用途及第3點第3款第1、2目之每戶貸款額度。
二、本專案融通期限暫維持至110年3月27日,並於屆期前,視政府紓困措施實施期間及企業融資需求,檢討展延續辦。
三、本專案融通相關問答增修版,本行將於生效日同步公布於網站,並隨時更新。
正 本:
本國銀行
副 本:
財政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本行法務室、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