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修正「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9年4月24日台央業字第1090016695號函
主 旨:
檢送「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修正規定,並自109年4月27日生效,請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 明:
一、為進一步提振銀行辦理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之意願,加速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資金週轉,修訂本專案融通利率為0.1%。
二、有關本專案融通之問答增修版及相關申請書表,本行將於生效日同步公布於網站,並隨時更新。
正 本:
本國銀行
副 本:
財政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本行法務室、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