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入境旅客於機場管制區內兌換或提領之新臺幣不納入公告限額計算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8.3.25台央發字第0980011362號函
主 旨:
貴部建議入境旅客通關前,於機場管制區內之銀行兌幣處或自動櫃員機所兌換或提領之新臺幣,在向海關申報,並提示銀行業者所開具之該旅客本人結匯水單或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另出示金融卡佐證)後,即可攜帶通關入境,不納入公告規定可攜帶之限額內乙節,同意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部中華民國98年 2月13日台財關字第 09800035380號函。
二、旨揭旅客本人結匯水單或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應限於旅客所搭乘之班機抵達以後所開具者,始能生效。
正 本:
財政部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稅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