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申請貸款期限展延應檢附足資證明經
濟困境文件之補充說明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7.04.09台央業字第0970021854號函
主 旨:
有關 貴行就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個案申請延長貸款期限為30年,應檢附村里長出具足資證明經濟困境文件等資料,函報執行困難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行97年 3月14日總個政房字第 0970008178B號函,及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7年 4月 2日營署宅字第0970016331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影本乙份。
二、本案關於原規定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個案申請延長貸款期限為30年,應檢附村里長出具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之文件,並出示收入支出表等資料乙節,若貸款戶檢附前開文件有其困難,得檢附政府核發之其他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文件(例如低收入證明、中低收入相關補助之證明文件等)以為佐證。
正 本:
臺灣土地銀行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