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

行政令函

要旨: 信用合作社轉存指定行庫以外之其他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一 年以下轉存款充當流動準備項目釋示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4.11.3台央業字第0940046879號

主  旨:

有關 貴社建請核准信用合作社轉存指定行庫以外之其他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一年以下之轉存款亦得充當流動準備之項目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并轉知 貴社所屬社員機構。

說  明:

一、復 貴社94年10月5日全信聯字第940721號函。

二、本行同意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第4條規定,轉存其他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一年以下之轉存款,如轉存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其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評公司twA-等級以上者,該等轉存款加計原轉存指定銀行轉存款,於扣除信用合作社本身收受轉存款後之淨額,得充當流動準備。

正  本: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全國聯合社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