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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要旨: 公告: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1.11.18台央發字第0910066793號公告

停止適用日期:

104.01.01

主  旨:

茲公告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六萬元。

依  據:

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四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