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

行政令函

要旨: 金融機構於櫃台付款或利用提款機付款鈔券,應依本行訂定之「金融機構收付回籠券作業規範」,必須經整理,剔除偽變造鈔券及破損鈔券後方得付出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發行局90.9.5(90)台央發字第030048176號函

主  旨:

為維持流通市面鈔券品質, 貴行(會、社、局)櫃台付款或利用提款機付款之鈔券,應依本行訂定之「金融機構收付回籠券作業規範」,必須經整理,剔除偽變造鈔券及破損鈔券後方得付出,請查照。

說  明:

一、新版鈔券已具供機器辨識之防偽功能。為維護 貴行(會、社、局)之信譽,並減輕所屬櫃員之工作量,請 貴行(會、社、局)採用具辨識真偽功能之點鈔機。

二、為統一流通市面鈔券版式,票面發行銀行為「台灣銀行」之舊版新台幣一千元及五百元券,請回籠至台灣銀行各地發庫行,俾便繳回本行。

正  本:

各金融機構總機構(含郵政儲金匯業局)

副  本:

財政部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